日经ETF (159866):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2号)
原标题:日经ETF :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2号)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摩根大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25日证监许可【2021】19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3月24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境外投资风险、投资组合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力争实现对标的ETF所表征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日本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日本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0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风险揭示.........................................................................................................................8 四、基金的投资...................................................................................................................14 五、基金的业绩...................................................................................................................24 六、指数编制方法...............................................................................................................24 七、基金管理人...................................................................................................................26 八、基金的募集...................................................................................................................37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38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9 十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十四、基金的财产...............................................................................................................5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5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二十、基金托管人...............................................................................................................69 二十一、境外托管人...........................................................................................................71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构........................................................................................................7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7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7 二十八、备查文件...............................................................................................................78 附件一..................................................................................................................................78 附件二..................................................................................................................................93 一、绪言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3、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6、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日经225指数(Nikkei225)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标的ETF:指大和日经225ETF(DaiwaETF-Nikkei225)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ETF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标的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标的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标的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标的ETF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标的ETF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降的风险;(2)标的ETF运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ETF出现操作错误等情形、标的ETF暂停申购及交易;(3)标的ETF终止运作的风险等。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1)标的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2)基金买卖标的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所产生的跟踪误差。(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标的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标的ETF,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标的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公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6、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8、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投资人在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标的ETF最小交易或申购赎回单位变化等因素调整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0、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1、外汇额度不足的风险 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给不足而导致二级市场出现折溢价现象,后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日本市场相关的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大和日经225ETF来投资于日本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日本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日本证券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日本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日本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日本及挂钩日本的指数型产品上市国家及地区的政治风险,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甚至会造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日本及挂钩日本的指数型产品上市国家及地区发生时,基金可能会受到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日本市场以日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日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日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日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日本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日本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三)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标的ETF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参与标的ETF的投资管理。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择机适当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其他股票、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其他基金,以及符合投资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日经225指数是日本股票市场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指数之一。大和日经225ETF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具有良好的市场容量。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本基金标的指数-日经225指数的编制机构发布的免责声明 1、“日经平均股价”是根据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独自开发的方法算出的著作物,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日经平均股价”本身及“日经平均股价”的计算方法拥有著作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 2、与显示为“日经”及“日经平均股价”的标记相关的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全部归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所有。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是由基金管理人等负责运作,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其运作及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相关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4、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无持续性发布“日经平均股价”的义务,对发布的错误、迟延及中断不承担责任。 5、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享有变更“日经平均股价”的成分股、计算方法及其他“日经平均股价”内容的权利以及停止发布“日经平均股价”的权利。 对于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其他基金。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标的ETF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参与标的ETF的投资管理。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择机适当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其他股票、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其他基金,以及符合投资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标的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标的ETF、以及一级市场进行申购与赎回等。 3、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及其他股票投资策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赎回需要,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该部分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证券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券长期停牌;(3)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衍生品投资策略 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主要目的为规避外汇风险规避,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以规避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A、组合限制 1、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涉及指数化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5、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4((3)-(6)项)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3、4(除第(2)-(6)项外)、5(除第(7)、(9)项外)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动:(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C、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日经225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标的ETF或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标的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力争实现对标的ETF所表征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日本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日本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目标ETF的变更 标的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由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或更换标的ETF为其他跟踪相同指数的ETF。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选取跟踪其他合适指数的ETF作为标的ETF。相应的,基金合同中将删除或修订关于标的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标的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2、标的ETF终止上市; 3、标的ETF基金合同终止; 4、标的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标的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标的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标的ETF。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1.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4.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无。 1.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六、指数编制方法 日经225指数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中选出225家最具代表性的股票,计算方法采用价格平均法,用日元计价。 指数中文名称:日经平均股价指数 指数中文简称:日经225 指数英文名称:NikkeiStockAverage 指数英文简称:Nikkei225 推出日期:1950年9月7日 指数追溯至:1949年5月16日 (二)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东京证券交易所Prime上市股票,但ETFs、REITs、优先股或追踪股等非普通股不包括在内。 2、选样方法 (1)依据成交值和基于量的价格波动幅度(即(最高价/最低价)/交易量)两个指标,选取成交量最活跃、流动性最高的前450只股票,组成高流动性组合。 (2)将高流动性组合中排名前75只股票纳入指数成份股。 (3)将高流动性组合分为六大产业:技术、金融、消费、素材、资本财及其他、运输及公共,依据产业平衡调整,将每个产业约一半的个股,列入指数成份股,使整个成份股数达到225只。 (4)根据由学者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的评论,日经指数公司最终决定指数成份股的发布和调整。 (三)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日经平均股价指数=Σ成份股调整股价(225只)/除数。调整股价=股票市价(日元)/调整票额(日元)×50(日元)。其中,成份股各自有调整票额。 (四)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日经平均股价指数成份股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一般为10月初实施调整,调整方案提前公布。 2、临时调整 当指数因为样本退市、合并等原因出现样本空缺时,实施临时调整。 (五)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网址: https://indexes.nikkei.co.jp。 七、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郝炜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帆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工银亚洲联席主管、主管。 2017年12月至2025年9月,历任工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工银资管(全球)总经理,工行深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瑞银全球投资银行中国区主席。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刘晓峰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洛希尔(罗斯柴尔德)父子有限公司(香港)董事局董事及中国投行业务主管,摩根大通亚洲投行部副总裁,星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中国业务主管、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帆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风险官。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桦女士,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5年5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历任工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锐敏先生,本科,12年证券从业经验;2013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量化资深研究员;2013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6日至2024年7月29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12月3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2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180ESG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5年4月3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