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达克100LOF (161130):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纳斯达克100LOF :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自2023年10月17日起,由《易方达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 (1)证券合资格标准 证券须达以下截至成份股调整参考日仍然适用的证券合资格标准,方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合资格的证券种类包括普通股、追踪股和美国存托凭证(“ADR”),当中包括纽约注册处股份(New York Registry Share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和“假定发行”证券均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 多类别证券:如果同一家公司发行多个类别的证券,则只要符合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各类别证券均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就成份股选取和加权而言,每家公司的市值为所有合资格股份类别的总市值。除非另有注明,否则非上市股份类别并不符合资格,在计算公司市值时不会被考虑在内。 合资格交易所:公司的主要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方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 行业或领域资格:根据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公司必须属于金融行业以外的类别,方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除非以REIT 的形式组成,否则根据 ICB属于地产行业类别的公司均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 市值资格:不设最低或最高市值标准,但证券选取流程以公司市值排名作为部分依据。 流动性资格:证券的三个月日均成交量至少须达5百万美元。 上市时间资格:证券必须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和可供买卖至少满三个历月,且不包括首 次上市月份,方符合资格成为初次纳入指数的成份股。就上市时间而言,合资格交易所包括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BZX。上市时间资格于成份股选取参考日确定(包括该月),因此: 如要在每年十二月进行的成份股调整中被考虑纳入指数,证券必须不迟于八月最后一个营业日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和可供买卖,且必须在九月、十月和十一月维持上市。 如要被考虑作为替代成份股被纳入指数,证券必须在替代事件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或之前上市。例如,若替代事件将于七月发生,则必须在四月、五月和六月维持上市。 在决定是否达到上市时间规定时,SPAC 在与其运营公司合并前的交易纪录将不会计算在内,不论该SPAC为交易中的收购方或被收购方。 任何已是指数成份股的证券(包括因分拆事件而新增的证券)将不受上市时间规定限制。 流通量资格标准:证券的自由流通量须至少达到10%。 其他资格标准:已申请破产或同等债权人保护令的公司在决定初次纳入指数的成份股时将不会被考虑在内。已签订预期会使其不符合纳入指数资格的最终协议或其他安排的公司在决定初次纳入指数的成份股时将不会被考虑在内。这些协议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被另一实体收购或成为私有企业的协议。 计划除牌或转至不合资格的交易所。 计划重组为不合资格的证券类型。 决定清算或因其他原因永久停业。 (2)成份股选取 成份股选取的流程:指数成份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公司将根据截至成份股调整参考日的市值排名。 每家公司的市值为所有合资格股份类别的总市值。就纳入指数而言,ADR的市值一般将根据存托银行报告的已发行存托股份厘定。这意味着 ADR 所代表的非美国公司在被考虑纳入指数时,所依据的市值可能低于其全球市值总额。尽管如此,若ADR作为有关公司主要全球上市证券(即相关股份并未在其他地方上市或可供买卖)被考虑纳入指数,则将会以其全球市值总额(即采用与直接上市证券相同的计算方式)为依据。 完成排名后,各公司将根据以下标准依序被选入指数: 1)排名前75的公司将被选入指数。 2)于成份股调整参考日已为指数成份股,并且跻身前100名的任何其他公司也将被选入指数。 3)若基于前两项标准所选的公司数量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由截至成份股调整参考日于该指数当前排名第101-125位的公司按名次填补,只要有关公司为: a. 截至上次成份股调整参考日名列前100的公司,或 b. 自上次成份股调整起作为替代成份股而新增的公司,或 c. 自上次成份股调整起因分拆事件而新增的公司。 4)若基于前三项标准所选的公司仍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任何排名前100且截至成份股调整参考日尚未成为指数成份股的公司填补。 (3)成份股加权 成份股加权方案:指数采用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方案。 成份股加权流程:季度加权流程使用公司层面权重,由截至权重调整参考日各证券的价格和已发行股份总数(“TSO”)计算得出。对于由多于一个合资格股份类别代表的公司而言,公司权重为代表其各个股份类别的合资格证券的综合权重。所有被选入指数的 ADR 证券的权重将根据存托银行报告的已发行存托股份市值分配。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纳斯达克网站,网址:www.nasdaq.com。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等)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务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其他风险,包括不可抗力风险、第三方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纳斯达克1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此外,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间接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是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买卖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或进行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场外申购与赎回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年 9月 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5年 11月 27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年 10月 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8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6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30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32 第七节 基金的份额类别 .......................................... 44 第八节 基金的历史沿革 .......................................... 46 第九节 基金的存续 .............................................. 47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8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9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66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 67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83 第二十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86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87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25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本基金由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目标ETF: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10、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31、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 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人民币份额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6、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行为 61、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C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71、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7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需调整目标ETF和本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4、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5、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目标 ETF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目标ETF,从而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目标ETF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本基金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9、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3、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14、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不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因此,当出现相关税务处理差错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终止履行托管职责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美国、欧盟、联合国等出台的相关制裁规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财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有效发现受制裁的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相关制裁规定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本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如新任境外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由此可能影响基金资产的正常运作或使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15、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 (1)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 ETF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基金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 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等,同时适度参与非成份股、固定收益品种、货币市场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目标ETF;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或赎回目标ETF,或卖出股票、债券、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四节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四、 基金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五、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 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第三方风险: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境内/境外托管行和券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ETF的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同时,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减少现金拖累 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外汇汇兑、资金划转等操作问题,本基金将保留一定的现金,用于满足赎回资金及证券交易的交收要求,可能形成现金拖累,影响指数跟踪。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通过金融衍生品降低现金持仓对跟踪效果的影响。 (2)投资替代 如因法律法规限制、基金规模制约或流动性制约,导致本基金不能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投资于指数成份股,或出现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形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替代。 4、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价格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纳斯达克 100 指数由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市值最大的 100 只美国国内及国际非金融行业股票构成。该指数代表了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电信、零售、生物科技在内的主要产业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纳斯达克1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此外,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间接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 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决策程序 (1)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 基金经理采用申购、赎回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投资。 (3)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5)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七、 投资禁止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8)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1、组合限制”(8)-(10)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7、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八、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一)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 1.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2.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品头寸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3.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一、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二、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三、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4、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6、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10、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1)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META(Facebook)在本报告期内被美国德克萨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调查。META(Facebook)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台湾地区数字事务部(MODA)、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 、土耳其政府、欧盟委员会(EC)、意大利政府、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印度竞争委员会(CCI)、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的处罚。谷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CNIL)、印度竞争委员会(CCI)的处罚。奈飞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荷兰数据保护局(DPA)的处罚。苹果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欧盟委员会(EC)、法国竞争管理局(FCA)的处罚。特斯拉公司在本报告期内被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调查。特斯拉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美国佛罗里达州联邦法院的处罚。亚马逊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卢森堡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CNPD)的处罚。英伟达公司在本报告期内被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调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目标 ETF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6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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