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002236):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3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 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华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科技”)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公告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2025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于2025年11月18日公告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1年3月28日至2025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大华股份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华睿科技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大华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六)前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方存在交易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大华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公司上述账户股份变动情况,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自查期间,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的正常回购,与大华股份本次分拆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大华股份股票交易。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1)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2021年3月28日至2025年11月17日),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2:陈强于2024年4月15日正式任职公司高级副总裁,其买卖行为系任职前发生。 此外,因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于自查期间公司向陈强、24 李智杰、刘明、宋轲、吴坚、徐巧芬、许志成、赵宇宁、朱建堂等共计 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了限制性股票;因公司业绩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于自查期间公司对陈强、李智杰、刘明、宋轲、吴坚、徐巧芬、许志成、赵宇宁、朱建堂等共计25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前述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人员系因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取得限制性股票或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被回购注销,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了声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自查期间(2021年3月28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存在买卖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与大华股份本次分拆事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大华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大华股份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公司自查结论 在筹划本次分拆事项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之要求,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在自查期间,除本公告“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上述主体对大华股份股票的买入、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在上述机构和人员所述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并在前述相关主体作出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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