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10:44:44 中财网
原标题:元力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11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和标的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标的公司交易作价选取指标上市公司占比
资产总额27,468.8747,070.00资产总额与交 易作价孰高400,663.6511.75%
资产净额20,436.2647,070.00资产净额与交 易作价孰高334,213.0914.08%
营业收入26,861.25-营业收入188,296.8614.27%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占比均未超过50%,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王延安,实际控制人为卢元健、王延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王延安,实际控制人仍为卢元健、王延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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