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常铝股份(002160):申请银团贷款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27日 21:26:19 中财网
原标题:常铝股份:关于申请银团贷款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团贷款
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借款及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10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常铝”)、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鼎鑫”)以其持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以下称“抵押财产”)为公司拟申请的20亿元人民币银团贷款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截至2025年6月30日,前述抵押财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46,445.73万元,担保期限为以包头常铝、泰安鼎鑫与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担任牵头行的银团正式签署的有关合同及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借款及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上述各家银行以下统称为“全体贷款人”)签署了《人民币贰拾亿元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贷款额度为全体贷款人向公司提供总计本金金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用途为置换付息性债务和支付货款等,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包括该日)/合同生效日起3年。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泰安鼎鑫、包头常铝已分别与全体贷款人(抵押权人)签署了《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
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3、抵押权人:
同前述“全体贷款人”

4、担保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5、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指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20亿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抵押物:

抵押物 名称土地使用 面积所有权/使用权 归属(权利凭 证号码)所在地抵押人抵押登记人 (担保代理 行)备注
工业 不动产土 地 使 用 权 246989.9平方米, 房产建筑面积6008 平方米蒙(2020)包头 市不动产权第 0917450号;包头市稀土高 新区希望园区 光明路以北, 金翼路以东包头常铝北方铝 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支行共同设定 权利价值 200,000 万元
 土 地 使 用 权 246989.9平方米, 房产132720.98平 方米蒙(2020)包头 市不动产权第 0918022号    
工业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7349 平方米,房产建筑 19349.62平方米鲁(2017)泰安 市不动产权第 0023875号山东省泰安市 岱岳区满庄镇 新庄村泰安鼎鑫冷却器 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支行设定权利 价值 200,000 万元
工业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157664 平方米,房产建筑 面积88508.01平 方米苏(2019)常熟 市不动产权第 8118040号常熟市古里镇 紫芙沪宜路2 号江苏常铝铝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支行设定权利 价值 200,000 万元
7、抵押权行使方式和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就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根据法律、法规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三、董事会说明
本次签署相关融资合同事项及为了实现融资目的而进行的抵押担保事项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本公司以公司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而提供的担保无须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达到有关审议和披露要求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获得了必要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融资事项的推进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审批的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160,000万元,实际已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6,334.86万元,约占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8.02%。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担保逾期情况,亦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子公司继以抵押财产为公司上一期银团贷款融资事项进行抵押担保后,为公司新一期的银团贷款融资事项进行的担保(上一期银团贷款及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有关公告)。包头常铝和泰安鼎鑫提供的抵押物不变,截至2025年6月30日,包头常铝和泰安鼎鑫提供的抵押财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46,445.73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包头常铝、泰安鼎鑫与各银行签署的《银团贷款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