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000712):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26日 21:51:05 中财网
原标题:锦龙股份: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7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杨志茂先生和朱凤廉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5年10月12日10时至2025
年10月13日10时止、2025年10月27日10时至2025年10月28
日10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ifa.jd.com)公开
拍卖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所持有的公司3,000
万股股份、1,350万股股份。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成交确认书》,上述被拍卖的4,350万股股份均已成交,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14日、2025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
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64、2025-67)。

今日,公司接到新世纪公司函告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上述被拍卖股份中的3,000万股股份已
于2025年11月25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杨志茂、朱凤廉    
住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东深二路66号天安数码城S3栋19楼01 单元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11月25日    
股票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码000712  
变动类型(可 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A股30,000,0003.35%   
合 计30,000,0003.35%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司法拍卖)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新世纪 公司合计持有股份162,500,00018.14%132,500,00014.79%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162,500,00018.14%132,500,00014.79%
 有限售条件 股份0000
杨志茂合计持有股份36,000,0004.02%36,000,0004.02%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36,000,0004.02%36,000,0004.02%
 有限售条件 股份0000
朱凤廉合计持有股份132,110,50414.74%132,110,50414.74%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132,110,50414.74%132,110,50414.74%
 有限售条件 股份0000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330,610,50436.90%300,610,50433.55%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330,610,50436.90%300,610,50433.55%
 有限售条件 股份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划是□ 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6.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3,000万股股
份在完成过户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2.新世纪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

3.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减持,并非控股股
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新世纪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志茂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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