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百川: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时间:2025年11月26日 20:45:14 中财网
原标题:纳百川: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
诺事项

序号承诺内容起始页 码
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1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3
3发行人律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5
4审计机构承诺6
5验资复核机构承诺7
6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函8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真实、合法、有效,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或其他协议安排。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各股东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7、上述承诺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如日后发现上述承诺存在虚假陈述,由此给本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造成不利影响的,由本公司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可撤销。

特此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现郑重承诺如下:
浙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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