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厦门象屿(600057):中金公司关于厦门象屿与子公司产业投资人共同提供股东支持暨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与子公司产业投资人共同提供股东支持暨为参股公司提供 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象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厦门象屿与子公司产业投资人共同提供股东支持暨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拓威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兴耀航运 100%股权,兴耀航运主营航运、船舶营运等业务,为快速切入化学品船赛道,弥补公司在化学品船经营领域的空白,其于 2025年 4月竞拍取得一艘化学品船。基于化学品船的经营和管理存在一定准入门槛,公司与外贸化学品船领域头部企业展开合作接洽,最终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引入产业投资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股份”)共同参与船舶运营。本次增资扩股股权变更完成后,兴通股份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持有兴耀航运 51%股权,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兴耀航运 49%股权,兴耀航运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 股东双方经协商拟定,在兴耀航运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根据兴耀航运经营需要,股东双方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用于银行授信,其中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5,300万元人民币,具体担保有效期以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兴耀航运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为支持其竞拍化学品船,通过子公司为其提供了约 1.05亿元人民币借款。在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兴耀航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借款会被动形成对外的财务资助,其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由于兴耀航运初期运营需要资金且申请银行授信需要一定时间,双方股东协商同意在银行资金到位前按同等条件承担其出资比例部分的借款。按此约定,新股东兴通股份将提供上述借款本息 51%,用于兴耀航运归还公司前期借款,公司对兴耀航运的借款金额按新持股比例也同步减少。 因此,在兴耀航运归还公司前述借款后,公司拟与兴耀航运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为其继续提供不超过 5,300万元的财务资助,时限不超过 5个月,利率为 3.5%。 本次同比例提供借款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将积极跟踪兴耀航运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其资金用途,敦促兴耀航运履行还款义务,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2、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要素 (1)增资扩股的交易要素
(2)对外担保的交易要素
(3)财务资助的交易要素
(二)审议情况 兴耀航运增资扩股事宜属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已经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兴通股份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兴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投资”)持有兴耀航运的股权,兴通股份和兴通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兴通投资为兴通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列示兴通股份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三、被担保对象/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对象/资助的信用等级及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兴耀航运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截至目前,兴耀航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失信或受到惩戒的情况。本次借款、对外担保均按股东双方持股比例进行,符合行业惯例。股东方资质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失信或受到惩戒的情况,其基本信息具体可查看上文“交易对方情况介绍”内容。 四、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 借款本金:不超过人民币伍仟叁佰万元零角零分(CNY53,000,000.00)具体借款本金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2、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年化(含税)3.5%。 利息自借款本金发放至兴耀航运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3、借款期限 兴耀航运应于合同项下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 5个月内(以下简称“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1)因办理本合同项下借款及还款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手续费、规费及其他费用成本,均由兴耀航运承担。 (2)一旦发生兴耀航运未如期还款/经营异常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异常事件,公司有权单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到期,兴耀航运应立即清偿; b:要求兴耀航运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足以令公司满意的额外保证或担保; c: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要求兴耀航运自公司通知之日起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兴耀航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d:开展其他必要地救济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作为被担保人的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和管理权,为其提供担保是按股东双方同比例担保/反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后,前述借款被动形成公司对参股公司兴耀航运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系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时限较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财务资助数量及逾期担保、财务资助的数量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对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535.56亿元(未经审计),对参股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亿元,没有超额度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到期未偿还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与子公司产业投资人共同提供股东支持暨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的担保是股东双方按同比例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财务资助事项系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本次对参股公司的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与子公司产业投资人共同提供股东支持暨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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