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硅产业(68812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 6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7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7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7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 9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 15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8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18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8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20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20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21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21 七、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21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2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核查意见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核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四)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本次交易方案的概况如下: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发行对象为海富半导体基金、产业基金二期、上海闪芯、中建材新材料基金、上海国际投资和混改基金。 (三)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年 12月 31日,新昇晶投股权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396,180.83万元;新昇晶科股权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776,800.00万元;新昇晶睿股权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281,300.00万元。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新昇晶投 46.7354%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851,566,765.64元,新昇晶科 49.1228%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3,815,859,649.13元,新昇晶睿 48.780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372,195,121.96元。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本次重组交易对价,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对价6,715,556,526.75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对价 324,065,009.98元。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单位:元、股
上市公司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配套资金到位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支付。若在交割日起六个月内,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或虽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但特定对象款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账以及其他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到位的情形),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 (四)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15.0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五)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应对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2、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前(不含当日)。 4、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1)向下调价触发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向下调整价格:A、科创 50指数(000688.SH)和半导体行业指数(886063.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个交易日(包括本数,下同)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过 20%;B、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跌幅达到或超过 20%。 (2)向上调价触发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向上调整价格:A、科创 50指数(000688.SH)和半导体行业指数(886063.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涨幅达到或超过 20%;B、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达到或超过 2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调价触发条件满足的首个交易日当日。调价触发日与调价基准日为同一日。 6、调整方式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 20个交易日(不含调价基准日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以调价基准日为新的定价基准日,调整后的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新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80%,并由各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无须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再次审议。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仅可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时,不再进行调整。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亦不可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因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故调整后的发行股份数量=股份支付对价金额/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股份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发行股份总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及股份支付的比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447,405,494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4.01%,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根据前述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七)锁定期安排 海富半导体基金、产业基金二期、上海闪芯、中建材新材料基金、上海国际投资和混改基金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就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所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3、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及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八)滚存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按照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过渡期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十)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 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10,5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10,500.00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八)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取得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原则性意见;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有权内部决策机构授权或批准;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5、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本次交易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新昇晶投 46.7354%股权、新昇晶科 49.1228%股权及新昇晶睿 48.7805%股权。 1、新昇晶投过户情况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5年 10月 20日向新昇晶投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富半导体基金和晶融投资合计持有的新昇晶投 46.7354%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新昇晶投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新昇晶投成为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2、新昇晶科过户情况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5年 10月 21日向新昇晶科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产业基金二期和上海闪芯合计持有的新昇晶科 49.1228%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新昇晶科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新昇晶科成为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3、新昇晶睿过户情况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5年 11月 20日向新昇晶睿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建材新材料基金、上海国际投资和混改基金合计持有的新昇晶睿 48.7805%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新昇晶睿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新昇晶睿成为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2025年 9月 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40号),同意上市公司向海富半导体基金发行 104,489,404股股份、向产业基金二期发行226,983,180股股份、向上海闪芯发行 24,514,183股股份、向中建材新材料基金发行46,623,551股股份、向上海国际投资发行 27,425,618股股份、向混改基金发行 17,369,55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的注册申请。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于 2025年 11月 25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 447,405,494股,登记后股份总数 3,194,582,680股。 (三)验资情况 2025年 11月 20日,立信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174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5年 11月 20日,公司已收到海富半导体基金、产业基金二期、上海闪芯、中建材新材料基金、上海国际投资、混改基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47,405,494.00元,变更后公司的累计注册资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批复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鉴于标的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变更情况如下: 1、根据新昇晶投 2025年第四次股东会、2025年第五次股东会决议,新昇晶投不再设置董事会及监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并同意由李炜、赵雪洋分别担任新昇晶投执行董事、监事职务。 2、根据新昇晶科 2025年第四次股东会、2025年第五次股东会决议,新昇晶科不再设置董事会及监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并同意由李炜、赵雪洋分别担任新昇晶科执行董事、监事职务。 3、根据新昇晶睿 2025年第四次股东会、2025年第五次股东会决议,新昇晶睿不再设置董事会及监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并同意由李炜、赵雪洋分别担任新昇晶睿执行董事、监事职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前述变动外,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尚需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2、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3、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协议及承诺; 5、上市公司及其他交易各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标的公司存在董事、监事更换的情况,主要系考虑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进行的调整。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8、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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