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300797):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 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 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 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或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八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 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 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 质判断。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 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 果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本制度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 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换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在对涉及与其 有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涉及 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 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 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 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公司 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 交易,应通过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 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议案,应就该关联交 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等 做出详细说明,提交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由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说 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公司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由股东会批准决定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下列关联 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如上述交易中涉及需由总经理进行回避的关联交易,则 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 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其他与关联担保相关事项的规定参照公司《规范提供担 保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包括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 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 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 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八 条的规定。 上述交易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 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 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 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 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的 规定。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 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 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及/或股份),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及/或股份)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 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 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约各 方的姓名或名称、合同的签署日期、交易标的、交易价格、 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履行合同 的期限,合同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 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 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 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 公司的行为,其披露标准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应由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 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决议;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 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主要披露: 1、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 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 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 司法措施; 2、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 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 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3、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 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 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 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4、交易标的的交付状况、交付和过户时间。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和独立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 事项,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 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 格及结算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 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 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 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 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 况(如适用);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 明(如适用);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 关应对措施(如适用); (十三)保荐机构、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 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 担保的,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 包括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章日常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 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 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 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在披露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时,若关联人数 量众多,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 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万以上且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应单 独列示信息,其他关联人可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 并列示。 第七章免于履行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章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 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失。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订时亦同,原制度《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钢研纳克董规字〔2021〕14号)》同时 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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