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海防务(300008):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原告,涉案金额不变。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5)苏1202民初4960号案件原告已撤诉,后续公司将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公司作为原告就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与相关单位订立的七份采购合同所涉退款事宜,通过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陵区法院”)对金海运原股东李露女士提起诉讼。公司收到了海陵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苏1202民初496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披露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诉讼进展情况 因海陵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应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向海陵区法院提交撤诉申请。2025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海陵区法院送达的(2025)苏1202民初496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天海防务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5)苏1202民初4960号案件原告已撤诉。后续,公司将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后续公司将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苏1202民初4960号】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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