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300009):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时间:2025年11月26日 09:26:57 中财网
原标题:安科生物: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4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19名,拟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62,25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672,521,258股的0.04%。其中:抗肿瘤事业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0名,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9,500股;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9名,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2,750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2年9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年9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安科生物: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光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部门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安科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5、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年9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7、2022年11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

9、2023年9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10、2023年11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1、2023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预留授予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

12、2023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对728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完成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9,921,420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1月29日。

13、2024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了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14、2024年11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了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15、2025年3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了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16、2025年08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17、2025年11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未成就和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依法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亦出具相应报告。

上述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 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 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 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授予对象为抗肿瘤事业部核心人员,该首次授予部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1月15日届满,于2025年11月17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该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该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 考核年 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 度 2022年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注 1 度 润 增长率不低于207%;或2022年 注 1 净利润 不低于6.36亿元。 首次授 2023年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注 1 予部分 度 润 增长率不低于269%;或2022年 注 1 第一个 及2023年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13.98 解除限 亿元。 售期 2024年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注 1 度 润 增长率不低于342%;或2022年、 注 1 2023年及2024年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23.14亿元。 抗肿瘤事业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需在各年度按照公司 相关规定接受考核,根据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可 解除限售的比例。 公司层面业 公司层面业 公司层面解 解除限售期 绩考核年度 绩考核系数 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2022年度 15% 售期 50% 2023年度 15% 2024年度 20% 若2022-2024年某一年度未实现相应年度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的,则抗肿瘤事业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对应当年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0。 注1的2022年、2023年、2024年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1233 号、[2024]230Z0957号)、[2025]230Z1168 号),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70,326.03万元(调整后)、84,722.94万 元、70,694.84万元,公司2022年度、2023 年度、2024年度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71,445.41万元、90,982.27万 元、73,036.90万元。 注 1 综上,2022年度净利润 为71,445.41万元, 较2021年增长率为245.77%,达到2022 注 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3年净利润 较 2021年增长率为340.32%,2022年及2023 注 1 年累计净利润 为162,427.68万元,达到 2023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年、2023 注 1 年及2024年累计净利润 为235,464.58万 元,达到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因此, 该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各年度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要求全部达成,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本次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为50%。   
 解除限 售期考核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 予部分 第一个 解除限 售期2022年 度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注 1 润 增长率不低于207%;或2022年 注 1 净利润 不低于6.36亿元。 
  2023年 度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注 1 润 增长率不低于269%;或2022年 注 1 及2023年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13.98 亿元。 
  2024年 度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注 1 润 增长率不低于342%;或2022年、 注 1 2023年及2024年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23.14亿元。 
     
 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系数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2022年度15%50%
  2023年度15% 
  2024年度2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抗肿瘤事业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 B、C、D四个档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 面可解除限售比例相应为100%、80%、60%、0%。本次解除限售期,10名抗肿瘤事业部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A”, 本次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0名。

2、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89,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


姓名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数量本次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剩余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占其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抗肿瘤事业部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管理人员 (10人)579,000289,500289,50050%
三、关于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 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本次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授予对象为抗肿瘤事业部核心人员,该预留授予部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1月20日届满,于2025年11月2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该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该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 考核 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 年度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2023 注 1 润 增长率不低于269%;或2023年净 预留授 年度 注 1 予第一 利润 不低于7.63亿元。 个解除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2024 注 1 限售期 润 增长率不低于342%;或2023年及 年度 注 1 2024年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16.78亿元。 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需在各年度按照公司 相关规定接受考核,根据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可 解除限售的比例。 公司层面业 公司层面业 公司层面解 解除限售期 绩考核年度 绩考核系数 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2023年度 25% 50% 售期 2024年度 25% 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获授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额度× (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2023年度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2024年度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2023-2024年某一年度未实现相应年度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的,则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 对应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0。 注1的2023年、2024年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0957 号、[2025]230Z1168号),公司2023年度、 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84,722.94万元、70,694.84万元,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未扣除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0,982.27万元、73,036.90 万元。 注 1 经核算,2023年净利润 为90,982.27万元, 较2021年增长率为340.32%,达到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2023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3年 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25%;2024年净 注 1 利润 较2021年增长率为253.47%,2023 注 1 年及2024年累计净利润 为164,019.17万 元,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 为0。 因此,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度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目标达成,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未达成。 综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25%。   
 解除限 售期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 予第一 个解除 限售期2023 年度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注 1 润 增长率不低于269%;或2023年净 注 1 利润 不低于7.63亿元。 
  2024 年度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注 1 润 增长率不低于342%;或2023年及 注 1 2024年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16.78亿元。 
     
 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系数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2023年度25%50%
  2024年度25%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 为A、B、C、D四个档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相应为100%、80%、60%、0%。本次解除限售期,19名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A”,本次解除限售期2023年度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9名。

2、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72,7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

3、该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单位:股

姓名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数量本次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剩余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量占其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抗肿瘤事业部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管理人 员(19人)1,491,000372,7501,118,25025%
四、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无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以及其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出具结论性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涉及的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及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安科生物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其所涉及的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以及员工离职所涉及的回购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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