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3000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优化公司薪酬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2、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4、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工作岗位、权责相结合、承担风险、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第八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配套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独立董事的津贴每月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4、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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