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00203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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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25日 20:26: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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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丽江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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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3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 4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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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经营;旅游业务;游
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游乐园服务;
露营地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项目策划与
公关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
劳务派遣);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票务代理服务;
旅客票务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
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客运索道经营;旅游业务;游览景区
管理;休闲观光活动;游乐园服务;露营
地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项目策划与公关
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
务派遣);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票务代理服务;
旅客票务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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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
| 6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7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8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9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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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 10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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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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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删除:第三十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除主动退市外,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
则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进行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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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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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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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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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16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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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17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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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18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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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19 | | 新增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20 | 删除: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被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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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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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新增一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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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22 | | 新增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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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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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计划;
(十四)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十三)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24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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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
二十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十)研究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
一)签订许可协议;(十二)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
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
十三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四)提供(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签订许
可协议;(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会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15/63
| | | 的,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 25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
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日常关联交
易;(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
的权益比例。 |
| 26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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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
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
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
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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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股东可以免除责任。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股东可以免除责任。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 27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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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
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
批财务资助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 (二)单笔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
审批财务资助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
| 28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29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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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 | | |
| | | |
| | | |
| 30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20/63
| | | |
| 31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32 | 删除: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 |
| 33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21/63
| 34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35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36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
22/63
| |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 37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38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 | |
| 39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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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0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41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 | |
| 42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24/63
| 43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
召开前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监事候选
人人选。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提名,承
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条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
前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
含职工代表董事)人选。
(二)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
案以及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
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提名,承诺提
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会审议董事的提案,应
当对每一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
董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
25/63
| |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45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26/63
| |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46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任期届满,若不能及时换届选
举,须召开股东会授权董事任期延期。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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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届满,若不能及时换届选
举,须召开股东会授权董事任期延期。 |
| 47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
28/63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48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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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49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
30/63
| | | |
| 5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51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
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5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5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11名董
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11名
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
一独立董事,并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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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人;设董事会秘书1人。 | 事。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设董事会秘书1人。 |
| 5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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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55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有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行使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有关
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
使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
33/63
|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由
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策。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相同。
(二)董事会决议进行对外担保应遵
循如下原则:
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表决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 |
34/63
| | 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
董事应当回避;
2、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决议进行财务资助应遵
循如下原则:
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策。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规定相同。
(二)董事会决议进行对外担保应遵
循如下原则:
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表
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
者董事应当回避;
2、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决议进行财务资助应遵
循如下原则:
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 56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或与
关联法人(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提供财务 |
35/63
| |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经理审批。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资助、对外担保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总经理审批。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 | | |
| 57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九十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以上, |
36/63
| |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九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
定。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相同。 | 且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九十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九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
定。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
六条规定相同。 |
| 58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电子邮件
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电子邮
件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电话、口头等
便捷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
| 59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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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60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计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及送达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 61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38/63
| |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
39/63
| |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
40/63
| | |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
41/63
|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
42/63
| | |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62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三至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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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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