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00203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1月25日 20:26:08 中财网

原标题:丽江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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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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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经营;旅游业务;游 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游乐园服务; 露营地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项目策划与 公关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 劳务派遣);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票务代理服务; 旅客票务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 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客运索道经营;旅游业务;游览景区 管理;休闲观光活动;游乐园服务;露营 地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项目策划与公关 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 务派遣);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票务代理服务; 旅客票务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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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6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7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8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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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10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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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删除:第三十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除主动退市外,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 则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进行转让。 
   
   
   
   
13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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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5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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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6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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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17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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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8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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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19 新增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0删除: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被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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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21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新增一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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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22 新增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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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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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计划; (十四)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十三)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2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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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 二十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十)研究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 一)签订许可协议;(十二)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 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 十三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四)提供(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签订许 可协议;(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会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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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25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 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日常关联交 易;(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 的权益比例。
26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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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 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 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 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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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股东可以免除责任。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股东可以免除责任。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27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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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 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 批财务资助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二)单笔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 审批财务资助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28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9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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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30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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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32删除: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3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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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35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6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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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37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38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39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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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41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42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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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 召开前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监事候选 人人选。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提名,承 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九十条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 前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 含职工代表董事)人选。 (二)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 案以及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 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提名,承诺提 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会审议董事的提案,应 当对每一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 董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44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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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45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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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46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任期届满,若不能及时换届选 举,须召开股东会授权董事任期延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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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届满,若不能及时换届选 举,须召开股东会授权董事任期延期。
47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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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48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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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49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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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51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 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2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53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11名董 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11名 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 一独立董事,并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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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设董事会秘书1人。事。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设董事会秘书1人。
5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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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5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有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行使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有关 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 使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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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由 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策。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相同。 (二)董事会决议进行对外担保应遵 循如下原则: 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表决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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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 董事应当回避; 2、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决议进行财务资助应遵 循如下原则: 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策。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规定相同。 (二)董事会决议进行对外担保应遵 循如下原则: 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表 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 者董事应当回避; 2、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决议进行财务资助应遵 循如下原则: 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6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或与 关联法人(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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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经理审批。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资助、对外担保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总经理审批。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7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九十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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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九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 定。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相同。且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九十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九百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九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 定。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 六条规定相同。
58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电子邮件 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电子邮 件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电话、口头等 便捷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59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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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60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计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及送达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61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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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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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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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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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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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62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三至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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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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