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对《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原任期至2026年7月26日届满,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后,公司监事孙跃杰先生、左宝增先生、任跃杰先生在第二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公司对第二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股东与职工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在董事会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人数不变,并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及取消监事、监事会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同步拟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上述拟修订、制定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3、8、10、11、12、13、16、17、21、26、27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制度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修订后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080.23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6,080.235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垫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五条
...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股东会
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制定
的相关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或者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制定
的相关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本公司
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股份转让作出锁
定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得违反前述限制 |
| 员在本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股份转
让作出锁定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得违反
前述限制性规定或承诺。 | 性规定或承诺。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提案权、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
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新增)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
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
| |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删除,由新增条款替代) |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无) |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无) |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
| |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无) |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无) |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无)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四)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 |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5人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由董事
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
| 表决并作出决议。 |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九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一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 |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 |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第七十六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
|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五)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
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
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
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
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
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
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
与否的决定。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五)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
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
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
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
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
与否的决定。
……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
|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
事会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决议。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
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七)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八)股东会选举、更换二名或二名以
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第(八)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权限
和程序如下:
...
(删除原第二、四项)
(二)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
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决
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
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六)股东会选举、更换二名或二名以
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第(六)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
|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即就任,至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即就任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
| |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 第一百零四条 | 第一百零五条
...
(新增)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2人。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
职工代表董事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独立董事2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
|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
条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议事程序等工
作条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
、专人送达或者其他方式,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
董事同意,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可以豁
免。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
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第一款通
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
、专人送达或者其他方式,于会议召开
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
同意,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
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第一款通
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
| |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
| |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3名董
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ESG(环保、社会责任和
内部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 (新增章节)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
事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
| | (新增章节)第五章第四节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
四十条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由新增条款替代)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
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
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
| ...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注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注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 |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二百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 |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和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累计投票
制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