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003019):宸展光电: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行业准则,并结合宸展光电公司章程、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宸展光电所属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使命 第三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及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室。审计室在工作上直接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室设置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使命是通过系统、独立、客观的工作,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提供监督和评价服务,其目的是协助企业管理层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五条审计室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人员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室的工作范围包括《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重要事项、信息披露、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环节(关务、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物流、财务、行政等方面),具体来说: (一)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重大资金内控及关联人资金往来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如存在舞弊风险应设立专项查处内部舞弊、弄虚作假、贪污腐败等行为,对触犯法律的职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根据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要求,开展计划外的评估、调查和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国际和国内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 (三)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营方针、计划和目标; (四)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流程 第八条审计室应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年度经营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审计室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并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年度计划内审计项目的开展由审计室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如年度计划与实际偏离度过高,审计室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专项说明。审计项目的基本流程包括: (一)准备阶段,审计室应对审计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应编制审计项目方案及审计通知书,并发送审计通知给被审计单位; (二)外勤阶段,在外勤阶段结束前,审计室应将审计发现以事实确认书发送给被审单位确认,被审计单位应于1周之内进行回复; (三)报告阶段,在外勤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审计室应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给被审计单位确认,被审计单位应于收到发稿发送后的1周内进行回复。在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室进行审计报告内部签核流程,在签核通过后应发布审计报告正式稿。 (四)后续追踪阶段,针对需改进事项,审计室应协助被审计单位制定改进计划,确定整改方案、整改时间、责任人及验收标准,并在审计报告正式发布时同步开始进入改进计划的后续追踪阶段。审计室应定期对改进项目进行追踪,直至改进完成。 第十条计划外审计项目的开展应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的批准为前提,审计室在收到计划外审计需求后应进行相应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在审批后方能启动计划外审计项目。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义务与权力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义务:审计室应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内部监督体系,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监督义务。检查违法违规现象,打击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维护股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及下属各经营单位及经营环节进行审计检查,找出经营管理和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或漏洞,针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整改建议; (二)调查取证义务。审计室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尽调查取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分析性复核、函证、观察、询问、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方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底稿证据支持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一)资料查阅权。审计室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电子文档、原始文件资料或复印件、审计文书回执(如事实确认书、后续整改计划)等。审计室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计划时,可以直接查阅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制度、E-flow流程、会议记要、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账等数据资料; 3 、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单据、供应商档案及员工档案等资料; 4、各类采购的招、投标文件等资料; 5、计算机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资料; 6、其他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 (二)舞弊调查权。审计室有权直接受理公司内外部的投诉,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侵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等事项立案调查或督促责任单位调查。 经审查属实,对于投诉举报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审计室可向公司申请表彰和奖励(按《宸展光电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投诉人恶意虚假举报,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可报管理层酌情给予处罚。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原则及对内部审计的监督 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以“独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公开透明”为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内部审计工作不能替代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行使业务决策权、经营管理权、文件审批权; (二)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回避原则,选派人员开展内部审计项目时,应考虑与被审单位主要主管是否有亲属、原上下级关系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三)内部审计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专业的制度、标准为准绳,确保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不得以个人主观臆断形成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任何人事纠纷和内部矛盾,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应不偏不倚,确保结论公正; (五)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现金、礼品、宴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安排;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和各项规定; (七)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任何文件信息资料,保证只限工作相关必要范围内人员知悉,恪守公司商业秘密; (八)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工作职责以外的事项上借故干扰被审计单位工作,在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只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尽量避免影响被审计单位工作;(九)内部审计人员应在项目工作中恪守“公开透明”原则,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执行审计项目工作,不应暗箱操作,审计结果与审计报告应在所涉及的必要范畴内征求意见与发布。面对被审计单位的质询,审计室应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四条宸展光电公司所有人员均可对审计室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室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可向董事长书面投诉。投诉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投诉的内部审计人员姓名及职务; (二)投诉的具体事项及违反的制度条款; (三)支持投诉的相应客观证据。 (四)如对投诉反馈不满意的,也可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投诉。 第七章罚则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阻挠审计室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被审计单位超过1周不回复审计室发送的事实确认书与征求意见稿,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被审计单位在符合整改条件的情况下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八)其他违反本制度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纪律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颁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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