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00137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在本制度规定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纪律处分。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