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
类型 |
| 1.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未修改 |
| 2. |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
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福建浔兴拉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 修改 |
| 3. |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
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
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 修改 |
| | 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
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
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担保、
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
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 |
| 4. |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
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
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以任
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 修改 |
| | | | |
| 5. |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
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
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 未修改 |
| 6. |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
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未修改 |
| 7. |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
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
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
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全
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 修改 |
| | 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
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
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
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
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 |
| 8. |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原则和程序 |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 修改 |
| 9. |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
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
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 修改 |
| | | | |
| 10. |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涉
及的公司部门及机构包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 |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
涉及的公司部门及机构包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 | 修改 |
| | 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
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 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
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 |
| | | | |
| 11. | 第九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门对被
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
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
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
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
力;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
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 第九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门对
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
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
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
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
保能力;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
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 未修改 |
| 12. |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
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
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
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 未修改 |
| |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
明;
(六)反担保方案。 |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
明;
(六)反担保方案。 | |
| 13. |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
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
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的财务报吿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
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
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
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的财务报吿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
所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复印件;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 修改 |
| 14. | 第十二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财务部门应
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告知董
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财务部门
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
告知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书。 | 修改 |
| 15.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负责人送交的
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在担保申请
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时组织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负责人送交
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在担保
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时组织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 修改 |
| | | | |
| 16. |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决策 |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决策 | 未修改 |
| 17. | 第十四条 凡涉及对外担保的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第十四条 凡涉及对外担保的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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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
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 新增 |
| 19. | 第十五条 下列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 修改 |
| | | | |
| | 的担保;
(五)最近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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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提进行审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六条提交股东
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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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
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
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
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
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 修改 |
| 22. | 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修改 |
| | | | |
| 23. |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
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
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
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 修改 |
| | | | |
| | | | |
| 24.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修改 |
| | | | |
| 25.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
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新增 |
| 26. |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 未修改 |
| 27. |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且合同
约定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
担保合同须由财务部门会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必要时交
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且合
同约定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
式的担保合同须由财务部门会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必
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 修改 |
| 28. | 第二十二条 订立的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
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各项义务性条款。对
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
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公司董事
会。 | 第二十四条 订立的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
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
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
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公司董事会。 | 修改 |
| | | | |
| 29. |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修改 |
| 30. |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签署。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 |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人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签署。未经公司股东会
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 | 修改 |
| | | | |
| | | | |
| | 保合同。 | 担保合同。 | |
| 31.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
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
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
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
押登记的手续。 | 修改 |
| 32. |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 未修改 |
| 33. |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
备案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
登记备案管理。 | 修改 |
| 34. |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
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利于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
期间若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财务部门应具体做好以下工
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
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
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
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
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
的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利于持续风险控制。被担
保人在担保期间若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财务部门应具体做好
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
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
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 | 修改 |
| | | | |
| |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
作。 | 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
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
工作。 | |
| 35. |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
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
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
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的,公司应在查证后立即准备启动追偿程序。并及时上报公
司董事会。 |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解
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
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
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
况的,公司应在查证后立即准备启动追偿程序。并及时上
报公司董事会。 | 修改 |
| 3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
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
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
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
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 修改 |
| 37.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
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
人未申报债权,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
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修改 |
| 38. |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
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作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 | 第三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作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 | 修改 |
| | 定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 度规定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 |
| 39. | 第六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 第六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 未修改 |
| 40. |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所有部门及责
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的信息披露义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所有部门及责任人,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情况,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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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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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经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
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
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
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
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 修改 |
| 43. |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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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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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未修改 |
| 45.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担保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少
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对外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
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
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担保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少范围内。任何
知悉公司对外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
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
致的法律责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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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
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
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 修改 |
| 47. | 第三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
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 48.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怠于
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
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
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怠于
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
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
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
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 49.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损失多少、风险大
小、情节轻重等情形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损失多少、风险
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形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 修改 |
| 50. | 第八章附则 | 第八章附则 | 未修改 |
| 51.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修改 |
| 5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
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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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为准。 |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为准。 | 修改 |
| 54. |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修改 |
| 55. |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行,
修改时亦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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