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二)公司中期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三)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二)由总经理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拟定成本收益预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 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传递。具体传递方式见本制度的有关条款。 第六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式、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适度 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防止资金短缺与过剩。 (二)结构合理 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又避免负债过低而降低股东收益。 (三)成本节约 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本成本,尽可能降低平均成本。 (四)时机得当 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后。 (五)依法筹资 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涉及现金股利时,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保证公司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二)在涉及股票股利时,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股本的扩张与公司业绩的增长应保持同步,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第九条 年度(中期)报告及计划、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发行股票及企业债券的财务预决算的决策程序: (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单笔借(贷)款合同的标的额不超过5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决策程序: (一)由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单笔超过5000万元、累计超过1亿元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0%的贷款(含100%)的决策程序: (一)由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0%的贷款(含100%)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日常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提出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如果日常采购涉及到关联交易,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日常销售由市场部提出方案或意向性合同,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如果涉及到向关联方销售,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对有关担保事项越权进行决策,或者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拟定方案,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各自权限作出决议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与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董事会及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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