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章程条款 | 章程(草案)条款 |
| 第一章总则 | |
|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4.1万股,于2019年10月22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4.1万股,于2019年10月22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
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
市外资股(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的【】股H
股)(以下简称“H股”),H股于【】年【】
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889.387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 第三章股份 |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为1
元人民币。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在深
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A股”;公司发行
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H股”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公司境外
股票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
存管的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
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9,889.387万 | 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万股, |
|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29,889.38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股普通股【】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任何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
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
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
规定处理。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有权
监管机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香港上
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
管机构规则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
|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在符合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
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
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
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 第二十八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
|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一节股东 |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
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
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
续。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
东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
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
| | 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
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
|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七)不得通过非公允
的关联(连)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不
得利用其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连)人之间
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连)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
|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连)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在必要时,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
程的规定,在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
|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第五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
|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
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
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
期。…… |
| 第五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
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召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股
东会通知中规定股东会的催告程序。 | 第五十三条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
开21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召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股
东会通知中规定股东会的催告程序。 |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要求。 |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连)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
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
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
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
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 第五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
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会
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
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
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从其规定。 |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 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如股东为香港有关法律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
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
任其股东代理人或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
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书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
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
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 |
| | 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正式授权),如同该
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有关权利及权力包
括在允许举手表决时,以个人身份于举手表
决时投票。 |
|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
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方
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
事项时,关联(连)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连)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
|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5日前向
董事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
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
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
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
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
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公司董事
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
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
议记录。 |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连)股东的
表决情况。关联(连)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规章的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
联(连)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连)
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连)股东;
(二)关联(连)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5
日前向董事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连)交易
各方的关联(连)关系;关联(连)股东未
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
求其予以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连)关系股
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连)股东与关联(连)
交易各方的关联(连)关系、关联(连)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连)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连)交易,并可就该关联(连)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
醒关联(连)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连)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连)交易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
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连)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
载入会议记录。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项下另有规定的,公司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
| 第八十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第八十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
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
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连)交易、 |
| 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
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
案时,应由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
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
案时,应由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及依据《香港
上市规则》委任的其他相关人士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或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法律法规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
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
| 第五章董事会 | |
| 第一节董事 |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
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
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
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
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
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
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
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九)
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有关监管机构规
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在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九)不得利
用其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
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
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
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
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
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
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 |
| 或信息。公司发生被恶意收购时,不得为拟
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
个人及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和其收购行为
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
便利或帮助。 | 或信息。
公司发生被恶意收购时,不得为拟实施或正
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
关联(连)方及一致行动人和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
利或帮助。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
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
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
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连)交易非关联(连)
化的方式掩盖关联(连)交易的实质以及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
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
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
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
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
时,应当对关联(连)交易的必要性、真实
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
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
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
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连)
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连)交易向
关联(连)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的构成不符合规定;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
(四)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
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或者董
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离职。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的构成不符合规定;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
(四)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
关公告未披露;
(五)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或者董
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 |
| | 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离职。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
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
| 第二节董事会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
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有关决
议,董事会下可以另外设立战略委员会和提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
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
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股
东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下可以另外设立战 |
| 名委员会。 | 略委员会。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条在公司面临被恶意收购情况
下,董事会可以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
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
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
施,而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会的决议授权。
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及时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在公司面临被恶意收购情况
下,董事会可以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
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而无需另
行单独获得股东会的决议授权。董事会在采
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及时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
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审
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对
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
应程序。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
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关联(连)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连)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
(连)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连)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连)交易,但对于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
联(连)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尽管
有前述规定,若公司发生的交易可能构成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项下的关联(连)
/关连交易及/或须予披露的交易,公司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监管 |
| | 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
应程序。 |
|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
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为标准适用上条的规定。……公司与其合并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
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相应规定进
行审议和披露。 |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十二)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按照《公
司法》或本章程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
条的规定。……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
免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
应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
应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发生的交易可
能构成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项下的
须予披露的交易,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予以执行。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
发生的交易可能构成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项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公司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未达到公司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决定,
并报董事会备案。 | 第一百二十七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未达到公司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决定,
并报董事会备案。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 |
|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审慎授予的原则,
授予董事长的其他职权。…… |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审慎授予的原则,授予董事长的
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的定期会议,于会议召
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
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连)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连)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连)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连)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
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填
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
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填
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
|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
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
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
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
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
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
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项下另有规定的,公司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
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
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
完成情况。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
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
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
完成情况。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
| | 管规则项下另有规定的,公司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
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
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若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项下另有规定的,
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一)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解除其职务:(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一)根据
《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
除其职务:(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
| 第一百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八)《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
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
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项下另有规定的,公司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七条A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
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1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
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
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
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 |
| | 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应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委任审计师,任
期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公司
容许会计师事务所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向
股东作出书面及/或口头申述。 |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节通知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
出:(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四)以公告方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四)以公告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股东提
供或发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
下,均可通过公司指定、深交所网站及香港
联交所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讯发
送给股东。上述公司通讯指由公司发出或将
予发出以供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
其他人士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
年度账目、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
适用))、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
适用)、公司季度报告、会议通知、上市文
件、通函、委派代表书等。公司的H股股东
亦可以书面方式选择获得上述公司通讯的印
刷本。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
发出通知时,该等公告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公司发
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二节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
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深交所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 |
|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相关信息。 | 站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
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
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
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及《香港上市规则》不
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
港联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所
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
|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 第二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十一章附则 | |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
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违反本章程规定而影
响公司经营或管理的行为,或公司股东会在
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
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
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
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
规定调整;前述股东会未就恶意收购进行确
认决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
在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香港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另有
定义的,在涉及有关事项时,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本章程中“关联(连)关系”的含义
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
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连)
方”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
人士”。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包
含《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
“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
(五)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
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违反本章程规定而影
响公司经营或管理的行为,或公司股东会在
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
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 |
| 动采取收购措施。 | 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
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
规定调整;前述股东会未就恶意收购进行确
认决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
在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
动采取收购措施。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
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
止。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自本章程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