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
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241,460.2861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1,460.2861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
| |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经本章程、公司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
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
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
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
| |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的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拟讨论
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将同时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的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
…........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
|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
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
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
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
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
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
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拟
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应当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应当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
| |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
| |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
1名,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助、债权债务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对公司下述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债权债务重组
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上述交易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时,必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四)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对公司下述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债权债务重组等事项作
出决议,公司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
必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4项或第6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关联交易事项
1、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交易,或者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特定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或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
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
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
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 新增 | 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五章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
|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
| | 的派发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
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
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