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启迪环境(000826):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第10次)
股票代码:000826.SZ 股票简称:启迪环境 债券代码:112978.SZ 债券简称:19启迪G2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案件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2025年11月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市场公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启迪G2、112978。 3、发行主体: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启迪环境”)。 4、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 5、债券余额:本期债券的余额为1.26亿元。 6、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7、债券还本付息及利率调整的安排:发行人已于2024年9月24日支付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经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到期日调整为自2024年9月26日起的36个月内(以下简称“兑付日调整期间”)结清。自展期之日起,债券票面利率由6.50%调整为5%。除年度利息外,其余利息利随本清。兑付日调整期间,本期债券剩余未偿付本息的兑付安排按展期兑付和解方案的约定支付,本息支付方式调整为由发行人自行完成向持有人兑付划款,不再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情况 根据启迪环境2025年11月13日公告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启迪环境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1、(2025)鄂1202执6681号 因启迪环境控股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以下简称“武农商咸宁分行”)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启迪合加立即偿还190,000,000元,并住利息、复利和罚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启迪环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启迪环境于2025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鄂1202执6681号),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启迪合加新能源讼费508,931元、执行费264,177元、后期利息暂未计算)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启迪环境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13日,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8.67亿元,占启迪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67%,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启迪环境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前期部分启迪环境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2025年11月13日,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67.86亿元。 (四)启迪环境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因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启迪环境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案件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鄂1221民初2506号 案号:(2025)鄂1221执584号 立案时间:2025年4月15日 申请执行人: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2,895,020.00元 (2)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京0112民初35737号 立案时间:2025年4月25日 申请执行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323,050.00元 (3)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京0112民初18540号 案号:(2025)京0112执9129号 立案时间:2025年4月23日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406,730.80元 (五)对启迪环境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启迪环境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启迪环境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启迪环境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德证券后续将继续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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