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600048):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适用本制度;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参照本制度第三章执行信息保密、内部审批登记等程序。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与豁免要求,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具有如下情形的,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和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公司发生如下事项,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且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以下标准: 1.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泄露,组织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附件一),承诺对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及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进行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登记表》(附件二),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信息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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