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600048):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深化投资者对于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媒体;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者关系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评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成效。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信息披露公告、股东会、证券热线、证券邮箱、投资者关系网站、分析师推介会、路演等形式开展交流,合理安排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等来访接待,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公共关系维护。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相关中介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并及时反馈公司决策层。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与保管等工作,记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开展情况和交流内容。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相关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等;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注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公告。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法定和自主公告信息,公司应努力提升公告信息的有效性和可读性。 (二)股东会。公司应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中应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证券热线。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证券热线,在工作时间应有专人接听,解答投资者疑问。证券热线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四)证券邮箱。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证券邮箱,在工作时间应有专人负责投资者电子邮件的处理和反馈。证券邮箱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五)投资者关系网站、新媒体平台。公司官网中应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反馈投资者的问题、投诉和建议,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六)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推介会。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其他认为必要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举行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推介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以实现与投资者的网上互动。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路演。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认为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八)现场参观调研。公司应结合投资者、分析师等调研需求和公司经营实际,合理安排公司及项目的现场参观调研。 (九)其它符合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及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和房地产行业状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要求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掌握公司发展战略、运作管理和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前,还可进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运作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业绩推介会安排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其他人员在接受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等访谈、调研时,不得向其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分析师等相关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但其相关费用自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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