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000937):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投资决策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 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投资决 策、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 中应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内 部规划发展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资本运营部等相关部室负 责人组成,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向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 项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 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监督公司ESG目标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划及绩效,定期检 讨ESG目标达成的进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 议; (七)审阅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 告;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 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小组; (四)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 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监督指导各部门推进公司的ESG战略、政策,并管理ESG 风险、目标及行动计划等,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 (六)定期收集、整理、编制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交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阅; (七)上报其他与公司战略及ESG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可列席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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