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00093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和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 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 员。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 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 计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在 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指 引、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 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形式召开。为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每 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 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文件资料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 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 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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