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00093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 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本着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 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 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 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指定资本运营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 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及资本运营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 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 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管期 限三年。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 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