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00093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 网站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 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适用于如下人 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 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 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 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 第八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 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三)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披露,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披 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 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三)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 会产生误导。 (五)本条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十六条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 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 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审核需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审计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 流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 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五)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必须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 及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来访接待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 极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活动应建立完 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分公司发生的 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 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人 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 少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 面同意。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 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 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 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三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 证券。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 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 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资本运营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 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资 本运营部负责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 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 法定代表人并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 4、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 5、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资本运营部联系公告事宜,具体 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信息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 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由资本运营部联系本制度第二条所 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同时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草拟或汇总,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 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 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 自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 担保的; (二)擅自挪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投资者权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须就公司对上述事项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我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 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 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根据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大小而划分为绝密、机密或秘密 三级。 “绝密”是最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特别严重的影响;绝密级信息由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确定。属于绝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 员控制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机密”是较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严重的影响;机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其他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在其 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需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 大知情人员范围。 “秘密”是一般的重大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严重的影响;秘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确定。属于秘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 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本制度第六十二条所述的人员范围之内,未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 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 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 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六十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禁止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人。 上述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 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若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应 当启动紧急处理程序: (一)知悉信息泄漏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 报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 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 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五)公司应核查信息泄漏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 流程按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公司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各子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期间,各 子公司应按公司的要求,提前组织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 部门编制好本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 核通过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 秘书。 第六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即向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报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直接或敦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告知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 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章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 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公司、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 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 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七十三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证券 交易所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四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 他欺诈活动。 第七十六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第七十九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 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 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其对证券监管 机构、公司或其他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证券交易 所备案,同时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 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应当在承诺中做出履约保证声明并明确违约 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 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十三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 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或可 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 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 第八十四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十章 档案管理及文件通报 第八十五条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资本运营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 信息的报刊和网站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 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资本运营部应当予以妥善 保管。 第八十七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 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 以查阅; (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 件后,可以依法查阅; (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 阅公司已公开的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 可查阅; (五)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 记录,必要时,应要求相关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十八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处理程序: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 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 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公司 应立即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公 司法定代表人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就其 所知晓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做出报告或说明。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 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一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或监管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