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科技(002202):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依照 本办法申请特定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当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认为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应向董事会书面提交相关说明和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 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等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以及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向其追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签署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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