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11月21日 19:41:05 中财网
原标题:利德曼: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5-05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
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020,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7.429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6,880,102 47.2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84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4,74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6%。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尧子女士主
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廖子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6,703,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898%;
反对895,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471%;
弃权4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4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01%;
反对89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18.8654%
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4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6,734,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017%;
反对867,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361%;
弃权4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46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48%;
反对867,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92%;
弃权4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唐慧敏律师、何晶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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