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无人机(68829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受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无人机”)股东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中无人机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2025年10月16日,中金公司、中航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中航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已于2025年11月5日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承诺及声明函》等,稿。 (二)核查情况 1、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无人机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中无人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相关情形。 (4)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中航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中航证券认为: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参与本次中无人机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全文结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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