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600368):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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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21日 19:01: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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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五洲交通: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目 录
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3
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14
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表决办法..15
议案一:关于修订《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18
议案二:关于聘请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
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38
议案三:关于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注册5亿元短期融
资券的议案.........................................42
议案四:关于选举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44
议案五:关于选举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1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2月1日 15点0分
召开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庆歌路20号五洲
交通大厦43层公司4309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 1 | 关于修订《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 | √ |
| 2 | 关于聘请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 √ |
| 3 | 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注册 | √ |
| | 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
| 累积投票议案 | | |
| 4.00 | 关于选举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应选董事(7)人 |
| 4.01 | 黄英强 | √ |
| 4.02 | 王小雪 | √ |
| 4.03 | 吴忠杰 | √ |
| 4.04 | 许国平 | √ |
| 4.05 | 杨建国 | √ |
| 4.06 | 杨旭东 | √ |
| 4.07 | 玉莉 | √ |
| 5.00 | 关于选举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应选董事(4)人 |
| 5.01 | 李崇刚 | √ |
| 5.02 | 梁淑红 | √ |
| 5.03 | 于博 | √ |
| 5.04 | 张国军 | √ |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先后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1月1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10月
28日和11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的《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注册5亿元
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25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二)特别决议议案:
1.关于修订《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1.关于修订《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无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
交易的
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
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
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
|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 A股 | 600368 | 五洲交通 | 2025/11/24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5年11月25日9:00—11:00,15:00—17:00。
(二)登记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庆歌路20号
五洲交通大厦
41楼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证件资料办理
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
2、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
委托人持股凭证;
3、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持股凭证;
4、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代理
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拟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可持以上证件资料原件(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可以
复印件加盖公章)直接到公司办理出席登记,也可以信函或传
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请在参会时将上述证件原件交会务人员并经律师确认。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
证件资料原件经律师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会。
六、其他事项
邮政编码:530200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庆歌路20号五洲
交通大厦41楼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铭森
联系电话:0771-2516905
传真号码:0771-2516989
电子信箱:wzjt600368@sohu.com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投票方式说明
年12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
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修订《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 | | | |
| 2 | 关于聘请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 | | |
| 3 | 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
注册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 | |
| 序号 |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投票数 | | |
| 4.00 | 关于选举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 | | |
| 4.01 | 黄英强 | | | |
| 4.02 | 王小雪 | | | |
| 4.03 | 吴忠杰 | | | |
| 4.04 | 许国平 | |
| 4.05 | 杨建国 | |
| 4.06 | 杨旭东 | |
| 4.07 | 玉莉 | |
| 5.00 | 关于选举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5.01 | 李崇刚 | |
| 5.02 | 梁淑红 | |
| 5.03 | 于博 | |
| 5.04 | 张国军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
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
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 | |
| |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投票数 |
| 4.01 | 例:陈×× | |
| 4.02 | 例:赵×× | |
| 4.03 | 例:蒋×× | |
| …… | …… | |
| 4.06 | 例:宋×× | |
| 5.00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议案 | 投票数 |
| 5.01 | 例:张×× | |
| 5.02 | 例:王×× | |
| 5.03 | 例:杨×× | |
| 6.00 |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投票数 |
| 6.01 | 例:李×× | |
| 6.02 | 例:陈×× | |
| 6.03 | 例:黄×× |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
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
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
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15点00分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庆歌路20号
五洲交通大厦43层公司4309会议室。
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聘请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注册5亿元短期融资券
的议案
4.关于选举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表决办法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西
五洲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表决办法,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
应严格遵守。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述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一)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方
式其中一种。
(二)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
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
第一次申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
不纳入表决统计。
(四)股东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网络投票即视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五)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
易的
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
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见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会议保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请求发言的
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可发言。有多名股东
同时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每名股东发言时间最
长不超过5分钟。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监
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由主持
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与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必
须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四、在投票表决前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推选最少三名监验
票人员,其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
五、现场投票的股东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
交给验票人;填写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所持有或所代表的合计
股份数,超过时无效;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的,
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赞
成或反对票总数内。
六、监验票人员对现场大会表决结果进行验票和宣布现场
表决结果。
七、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束后,公司把现场表决结果发送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的结果合并后,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
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总的表决结
果发送本公司。
八、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回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进行验票、汇总后宣布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汇总的表决结
果,监验票人员需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
九、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的汇总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对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同意即时点票。
十、形成并通过会议书面决议。
| 现行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 本次拟修订章程内容 |
| 全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总法律顾问。 | 全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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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报告、第八章监
事会和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 全文 删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报告、监事会会议
通知要求和第八章监事会内容。
全文 替换“监事会”,改为“审计委 |
| | 员会”,替换“监事会主席”,改为“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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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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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桂体改股字〖1992〗27号文批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并于1992年
12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为19822509-5-2,2015年5月8日
变 更 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500001982250954。公司于1996年按照
《公司法》进行规范并重新登记。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58号文核准,公
司2000年12月1日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
8,000万股,全部为内资股,于2000年12
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40
号文《关于核准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通知》,公司
2,200万股内部职工股于2003年12月3日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桂体改股字〖1992〗27号文批准,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并于1992年12月31日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
19822509-5-2,2015年5月8日,变更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50954。公司于
1996年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重新登记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0]158号文核准,公司2000年12月1日
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8,000万股,全部为内
资股,于2000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发行字[2003]140号文《关于核准广西五洲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通
知》,公司2,200万股内部职工股于2003年
12月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原文内
容重新分为两条规定,原文内容未进行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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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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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西五洲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GuangxiWuzhouCommunications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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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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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
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
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
法干涉。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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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新增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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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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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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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
| 销。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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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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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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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
| | |
| |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议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
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议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议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议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议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议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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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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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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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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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比例限制。 |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1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1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
| | |
|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违
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八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人,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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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12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设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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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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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 |
| |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
| |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
| |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无 |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预算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委员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需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
| | |
| |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
| |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八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制定颁布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包括预算管理的政策、措施、办法、要求等
(二)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
标,拟定预算目标,并确定预算目标分解方
案、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
(三)组织编制、综合平衡预算草案;
(四)下达经批准的正式年度预算;
(五)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
大问题;
(六)审议预算调整方案,依据授权进
行审批;
(七)审议预算考核和奖惩方案;
(八)对企业全面预算总体执行情况进
行考核;
(九)其他全面预算管理事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
理解决方案; |
| | (二)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
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
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
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报告;
(四)审议季度风险监测情况、风险隐
患情况等事项;
(五)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
管理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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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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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原条款序号(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