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000783):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21日 18:55:41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证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年 11月 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董事会秘书室、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召
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并在委员会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的除外;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