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崧盛股份(301002):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前提下,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为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向股东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还债务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2、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召开股东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4、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5、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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