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301505):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
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5-093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股东苏州胡杨林天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珠峰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州规划”)于2025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司股东苏州胡杨林天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胡杨林天荣”)计划在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2,832,8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为2.5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珠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峰投资”)计划在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2,266,2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为2.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胡杨林天荣、珠峰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上述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该事项与公司本次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不存在关联性,相关股东没有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减持。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一)本次减持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胡杨林天荣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 “(1)自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等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最新要求执行。 (4)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减持意向: “1、减持条件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公司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 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单位/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限 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公司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其他事项 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珠峰投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等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最新要求执行。 (4)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减持意向: “1、减持条件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公司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 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单位/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限 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公司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其他事项 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截至本公告日,胡杨林天荣、珠峰投资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减持的情况。 (二)本次股份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三)本次股份减持事项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胡杨林天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珠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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