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68862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原标题:阳光诺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释义................................................................................................................................ 2 正文................................................................................................................................ 8 一、 本次交易方案.......................................................................................... 8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33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67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70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71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152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2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68 九、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181 十、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 182 十一、 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 ...................................................................... 182 十二、 结论意见 .......................................................................................... 184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和术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 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24号 致: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7、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8、本所同意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交易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相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相关申请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阳光诺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即:(1)上市公司拟向利虔、朗颐投资等 38名朗研生命全体股东通过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朗研生命 100%股权;(2)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对价及支付方式 1、本次交易的对价 根据金证评估出具的金证评报字【2025】第 0450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年 6月 30日,朗研生命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19,800.00万元。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100.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 120,000.00万元。 其中,如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如涉及)的评估结果与前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不一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武汉开投同意经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基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本次交易的对价,并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对价股份部分支付方式为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科创板。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的对象为利虔、朗颐投资等 38名朗研生命全体股东,发行对象将以其持有的朗研生命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①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的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②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和发行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日、60日、120日股票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股份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发行股份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 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20,000.00万元,交易价格中的 60,000.00万元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17,621,126股。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本次购买资产对应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13.59%。
(5)过渡期损益及滚存利润安排 朗研生命在过渡期(即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内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各自出售比例占交易对方总出售比例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限售安排 6-1 交易对方利虔的股份限售安排 ①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直接及间接方式),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向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上述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等; ②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直接及间接方式),自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④在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本人同时承诺,在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前,本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⑤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⑥本人承诺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进行转让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⑦若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⑧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交易对方朗颐投资的股份限售安排 ①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②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③在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本单位同时承诺,在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前,本单位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④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⑤本单位承诺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进行转让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⑥若本单位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⑦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 交易对方刘宇晶、陈春能、万海涛、康彦龙、冯海霞、赵凌阳、马义成、皋雪松、杨光、许昱、单倍佩、章海龙、赣州国智、武汉开投、武汉火炬、中润康健、广发乾和、吉林敖东、新余众优、睿盈管理、同达创投、易简鼎虹、广州正达、青岛繸子、汇普直方、易简光晧、信加易玖号的股份限售安排 ①本人/本单位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②本人/本单位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本人/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④本人/本单位承诺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进行转让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⑤若本人/本单位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⑥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 交易对方杭州方汭、凯泰民德、信德一期、海达明德、睿盈投资、中誉赢嘉、嘉兴迦得、凯泰睿德的股份限售安排 ①本单位为私募投资基金,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且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本单位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②本单位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④本单位承诺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进行转让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⑤若本单位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⑥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交易对方宏腾医药的股份限售安排 ①本单位为私募投资基金,其中:(1)用于认购股份的部分标的资产(对应标的公司 139.4185万元出资额)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且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本单位因本次交易就该部分标的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2)本单位因本次交易就其他标的资产(对应标的公司 222.4763万元出资额)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②本单位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④本单位承诺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进行转让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⑤若本单位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⑥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1)发行种类和面值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利虔、朗颐投资等 38名朗研生命全体股东。 (3)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100,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之和。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 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20,000.00万元,交易价格中的 60,000.00万元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支付。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发行债券数量为 6,000,000张。
(4)转股价格 根据《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规则》,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定价,即 34.05元/股。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所参考的定价基准日至到期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5)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如有)。 (6)债券期限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且不得短于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六个月。 (7)转股期限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0.01%/年(单利)。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无需向其原持有人支付利息。 (9)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置修正条款。 (10)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回售及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在限售期限内进行回售和赎回。特定对象作出业绩承诺的,还应当约定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定向可转债,不得在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进行回售和赎回。 A.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B.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1,000万元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2)有条件强制转股 当交易对方所持可转换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上市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锁定期安排 详见本法律意见“一、本次交易方案”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之“(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限售安排”所述。 (14)担保与评级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15)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重组报告书》中其他有关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1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7-1 构成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的情形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或回购(如适用)时,上市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②上市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到期利息; ③上市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对上市公司履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或重大影响,在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仍未得到纠正; ④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⑤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上市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⑦其他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7-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报告书的约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上市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7-3 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上市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18)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8-1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与利息; ③根据《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④根据《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如有);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8-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重组报告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18-3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重组报告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如有)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⑦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8-4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重组报告书》的约定; ②拟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⑤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保证人、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18-5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 ②公司董事会;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④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朗研生命在过渡期(即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内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各自出售比例占交易对方总出售比例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1)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询价结果确定。 (2)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科创板。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情况,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拟后续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 《发行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询价结果确定。 (6)股份锁定期安排 公司本次拟向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述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业绩承诺及补偿 (1)业绩承诺及补偿 ①业绩承诺 根据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已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利虔、朗颐投资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 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准:202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7,486.86万元,202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8,767.28万元,202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1,080.79万元,202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3,110.66万元,四年累计不低于 40,445.59万元。(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承诺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在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作为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其分别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占业绩承诺方合计获得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比例计算其各自负责的业绩承诺补偿比例。 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a)标的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改变业绩承诺范围内标的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b)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是指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c)若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或员工持股计划而需要在业绩承诺期内对标的公司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则标的公司考核净利润均以剔除前述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的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为准。 d)若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或其他类型的财务资助(不包含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应计提财务费用,并以计提相应财务费用后的净利润作为实现的净利润数。前述财务费用费率由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方另行约定。 ②业绩补偿 标的公司于承诺期内逐年累计的 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对应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低于逐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90%(也即,2025年度的考核净利润低于 7,486.86万元*90%;2026年度的考核净利润低于(7,486.86万元+8,767.28万元)*90%);2027年度的考核净利润低于(7,486.86万元+8,767.28万元+11,080.79万元)*90%),2028年度的考核净利润低于 7,486.86万元+8,767.28万元+11,080.79万+13,110.66 万元,则上市公司应分别在其 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及 2028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3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以下述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方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含业绩承诺方将可转债转股后的股份)进行补偿,其次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补偿。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如有)。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偿,当期应补偿可转债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当期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100元/张。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时,按 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现金(如有)不冲回。 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 1股的剩余对价由业绩承诺方各自以现金支付;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可转换债券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于 100元的尾数的,应当舍去尾数,对不足 1张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剩余对价由业绩承诺方各自以现金支付。(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