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鑫科材料(600255):鑫科材料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时间:2025年11月20日 12:05:43 中财网
原标题:鑫科材料:鑫科材料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25-06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担保对象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鑫科金属”)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999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1,499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人民币224,475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56.9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8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鑫科金属与扬子银行同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67191220250026)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999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扬子银行于2024年11月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340208074120241125001)(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4-069))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科金属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99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999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鑫科材料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胡基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8P91EQ8M
成立时间2022年7月19日

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永安路88号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国内贸易代理;采购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再生资 源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 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5年10月31日 (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4,658.664,445.73
 负债总额3,171.482,776.71
 资产净额1,487.181,669.02
 营业收入75,089.62120,586.21
 净利润-181.84-226.5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999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8、合同的生效: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鑫科金属,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全资子公司鑫科金属提供担保人民币99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24,47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56.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9.6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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