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0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迪芯微”或“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英迪芯微100%的股份,并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信邦智能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信邦智能因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之《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信邦智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信邦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五)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买卖信邦智能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闫红玉、黄惠容分别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持有的上述信邦智能股票已全部卖出。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德全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之前,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2、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若存在违反情形,本人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微微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2、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晏韵童就其亲属(母亲)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1、本人直系亲属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黄丹虹就其亲属(母亲)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1、本人直系亲属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刘文烨就其亲属(父亲)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1、本人直系亲属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之前,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朱旭就其亲属(母亲)陈微微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陈微微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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