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中简科技: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

时间:2025年11月20日 09:20:13 中财网
  CFi.CN讯: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数 (万股)减持比例 (%)
温月芳集中竞价2025年8月27日至35.85119.23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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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5日   
 合计--119.230.2712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万股)占总股本 比例(%)股数 (万股)占总股本 比例(%)
温月芳合计持有股份944.31802.1649%825.08801.8788%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236.07950.5412%116.84950.2661%
 有限售条件股份708.23851.6237%708.23851.6128%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以上公司总股本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其中:本次减持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3,511,400股,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36,196,137股;本次减持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561,400股,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39,146,137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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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截至2025年11月18日,温月芳女士的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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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月芳女士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名称承诺主要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股份锁定 承诺(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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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 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正常履行中,截 止至本公告披 露日,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所持股份 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 诺(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 提下,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 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科 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1%的要求。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 5%的,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 (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 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 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正常履行中,截 止至本公告披 露日,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稳定股价 承诺(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1、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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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 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日起,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 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 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 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公开 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 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 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 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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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 金,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B.单一会计 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 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 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 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 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永岗、温月芳;主要股东为公 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泰投资、中简投资、涌泉投资、 三毛纺织、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江汀、范春燕。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 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 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 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 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 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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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其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增持计划执行: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需要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公司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 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 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不低于其上一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B.如果某一会 计年度内多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则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 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 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 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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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A.公司回购、B.公司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及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同时签署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 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责令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限期内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仍不履 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最低增持金额(自 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 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支付的分红。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 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 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 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 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 (即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其实 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 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 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次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董事会 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 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同业竞 争、关联 交易、资 金占用方 面的承诺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现时与将来不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以避 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在未来发展中,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 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 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公司做出愿意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 的公司、企业应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正常履行中,截 止至本公告披 露日,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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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控股优势地位从事任何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 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