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300777):公司董事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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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19日 00:01: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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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简科技: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
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8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股东温月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4)。公司董事温月芳女士计划在上述减持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11月
1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2,360,795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0.5412%。
截至2025年11月18日,温月芳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
已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温月芳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
(万股) | 减持比例
(%) |
| 温月芳 | 集中竞价 | 2025年8月27日至 | 35.85 | 119.23 | 0.2712 |
| | | 2025年10月15日 | | | |
| | 合计 | - | - | 119.23 | 0.2712 |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 |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温月芳 | 合计持有股份 | 944.3180 | 2.1649% | 825.0880 | 1.8788% |
| |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 | 236.0795 | 0.5412% | 116.8495 | 0.2661%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708.2385 | 1.6237% | 708.2385 | 1.6128% |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以上公司总股本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其中:本次减持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3,511,400股,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36,196,137股;本次减持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561,400股,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39,146,137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18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截至2025年11月18日,温月芳女士的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
、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月芳女士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股份锁定
承诺 |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 | 已履行完毕。 |
| |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 |
| |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
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 正常履行中,截
止至本公告披
露日,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
| 所持股份
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
诺 | (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
提下,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
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科
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1%的要求。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
5%的,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
(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
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
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 正常履行中,截
止至本公告披
露日,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
| 稳定股价
承诺 |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1、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 | 已履行完毕。 |
| | 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
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日起,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
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
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
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公开
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
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
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
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 | |
| |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
金,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B.单一会计
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
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
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
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
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永岗、温月芳;主要股东为公
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泰投资、中简投资、涌泉投资、
三毛纺织、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江汀、范春燕。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
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
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
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
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
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 | |
| | 按其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增持计划执行: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需要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公司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
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
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不低于其上一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B.如果某一会
计年度内多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则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
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
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
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 | |
| | 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A.公司回购、B.公司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及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同时签署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
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责令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限期内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仍不履
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最低增持金额(自
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
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支付的分红。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
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
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
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
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
(即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其实
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
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
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次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董事会
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
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 |
| 同业竞
争、关联
交易、资
金占用方
面的承诺 |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现时与将来不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以避
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在未来发展中,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
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
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公司做出愿意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
的公司、企业应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 正常履行中,截
止至本公告披
露日,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
| | (3)本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控股优势地位从事任何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
具有约束力。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尽可能避免
与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
联交易事项,本人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
的商业条款与股份公司发生交易。
(2)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股份公司独立
经营、自主决策。
(3)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股份公司资金,
也不要求股份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
业提供违规担保。
(4)如果股份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及本
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股份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推
荐的董事及本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股份公
司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按
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
司、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
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严格和善意
地履行其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
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
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
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
具有约束力。 | |
|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的承诺 | 1、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主要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其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正常履行中,截
止至本公告披
露日,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
| |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其若违反上述承
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
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温月芳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