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301257):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19日 00:01:11 中财网
原标题:普蕊斯: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66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淄博弘润盈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淄博弘润盈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平潭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润盈科”)持有公司股份6,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82%(其中5,431.4股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通过持有弘润盈科的上层权益对应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69%,弘润盈科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鉴于弘润盈科自2014年6月20日成立至今已存续超过10年,近期因投资项目结算需要,弘润盈科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82%)。

2、公司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为核心员工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6,397,5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8.0977%,石河子睿新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3,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25%)。

3、公司财务总监宋卫红通过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2,500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50股。宋卫红女士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间接持有股份不超过73,100股(已包含在本次石河子睿新的减持计划中)、减持其直接持有股份不超过800股,合计减持不超过73,9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35%)。本次宋卫红女士拟减持比例未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弘润盈科、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直接持有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1 弘润盈科6,5000.0082
22 石河子睿新6,397,5608.0977
33 宋卫红3,2500.004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弘润盈科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鉴于弘润盈科自2014年6月20日成立至今已存续超过10年,近期拟开展投资项目的结算事宜,需对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进行处置,其中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间接持有的5,431.4股股份。弘润盈科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因弘润盈科上述减持行为而减少,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特此声明:(1)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始终抱有坚定信心,此前已实施完成两次股份增持计划,且累计增持股数远远超过此次因弘润盈科上述减持行为而减少的股数;(2)弘润盈科本次减持旨在为基金到期清算作出提前准备,其减持后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公司在其减持后能够避免后续因其清算而造成的股权变动,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通过弘润盈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43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69%;2
公司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通过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2,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702%;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500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82%(其中5,431.4股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通过弘润盈科间接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69%)。

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7、弘润盈科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东石河子睿新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石河子睿新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石河子睿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减持主要系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3,100股(该部分股票系公司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通过公司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25%。

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7、石河子睿新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10%。

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7、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弘润盈科、股东石河子睿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承诺方承诺 类别承诺内容
弘润 盈科股份限 售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 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
石河子 睿新股份限 售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实际 控制人 赖春宝股份限 售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实际 控制人 赖春宝股份限 售承诺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 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拟自本增持计划公告 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含本数)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赖春宝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 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截至2025年6月10日,赖春宝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2025年 1月15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2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增 持金额为6,742,476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已超过增 持计划金额的下限。 本次增持主体承诺:赖春宝先生承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董事赖 春宝、高 级管理 人员宋 卫红股份限 售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 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 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弘润 盈科、石 河子睿 新持股意 向及减 持意向 承诺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本企业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期 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期间 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 失。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弘润盈科、股东石河子睿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以上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弘润盈科、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将根据股票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存在通过弘润盈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涉及赖春宝先生通过弘润盈科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5,431.4股,占本公司股份的比例0.0069%。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因弘润盈科上述减持行为而减少,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特此声明:(1)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始终抱有坚定信心,此前已实施完成两次股份增持计划,且累计增持股数远远超过此次因弘润盈科上述减持行为而减少的股数;(2)弘润盈科本次减持旨在为基金到期清算作出提前准备,其减持后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公司在其减持后能够避免后续因其清算而造成的股权变动,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

本次减持的石河子睿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弘润盈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石河子睿新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3、宋卫红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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