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杉锂业(603399):永杉锂业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并解除质押、司法标记、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跨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5-060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并解除质押、司法标记、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跨越5% 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31日,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永杉锂业”)原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持有的公司50,000,000股股票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司法拍卖成交,其中15,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魏巍,成交价格为131,838,000元人民币;15,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王梓旭,成交价格为137,102,000元人民币;10,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顾斌,成交价格为90,429,000元人民币;5,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赵亮思,成交价格为44,896,000元人民币;5,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张宇,成交价格为45,303,000元人民币。 ?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本次司法拍卖出具了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编号:【2025】粤0306执19875号之二、三、四、五、六)。2025年11月17日,经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获悉,上海钢石所持公司53,516,410股股票已解除质押,部分股票已解除司法标记、司法冻结,其中50,000,000股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 本次过户完成后,上海钢石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53,516,410股下降至3,516,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0.45%下降至0.69%,权益变动跨越5%整数倍;上海钢石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121,366,527股下降至71,366,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23.69%下降至13.93%。魏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0股增加至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0%上升至2.93%;王梓旭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0股增加至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0%上升至2.93%;顾斌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0股增加至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0%上升至1.95%;赵亮思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0股增加至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0%上升至0.98%;张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0股增加至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0%上升至0.98%。 ?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海钢石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获悉,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钢石所持公司53,516,4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已解除质押,部分股票已解除司法标记、司法冻结,其中被司法拍卖的50,000,000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钢石持有的公司50,000,000股股票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司法拍卖成交,其中15,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魏巍,成交价格为131,838,000元人民币;15,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王梓旭,成交价格为137,102,000元人民币;10,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顾斌,成交价格为90,429,000元人民币;5,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赵亮思,成交价格为44,896,000元人民币;5,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张宇,成交价格为45,303,000元人民币。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本次司法拍卖出具了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编号:(2025)粤0306执19875号之二、三、四、五、六)。2025年11月17日,经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获悉,上海钢石所持公司53,516,410股股票已解除质押,部分股票已解除司法标记、司法冻结,其中50,000,000股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前,上海钢石所持公司53,516,410股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部分股票被司法标记。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其涉及的质押、司法标记、司法冻结相应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控制权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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