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增加董事会席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现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
| |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一元。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
|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
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
诺。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司股东对
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
的,从其承诺。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
|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
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
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
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
|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
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
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
| |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
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
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
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
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
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购买、出售资产事项;(十七)审议批
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对外
投资事项;(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
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
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二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风
险投资事项;(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二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二
十三)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二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授权规则根
据《股东会议事规则》予以确定。 |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
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决定:(一)单笔担保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公司在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一)单笔
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二)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
|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七)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执行。其中,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
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公司向
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
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
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
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向
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
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
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
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 | 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向其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
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
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
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
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
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一)被担
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被担
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
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
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
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 |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
计计算;(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
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
经股东会审议;(三)除本章程另有禁
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
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二)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
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股东
会审议;(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
规定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关联方、
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
| 易时,可以免予股东会审议:(一)一
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
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
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
利或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免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情况。 | 行。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股东会审议:(一)一
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
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二)一方
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三)一方依据
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
等交易条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
品和服务;(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
|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四)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
“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行为。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
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四)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五)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行为。上述所称交易涉及
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
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二)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
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
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三)公司进行其他
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
|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四)公司“购买或出售
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
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
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
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被资助对象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分之七十;(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
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单笔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二)被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三)最
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
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
| 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
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
务资助。 | 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
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
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二)对定期报告
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三)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
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
十;(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
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二条 |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议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截至发出股东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
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截至发
出股东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
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六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
事、监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立董事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
...... |
| 第七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会
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召集、 | -- |
|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七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八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会的,由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
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
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
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 |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
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八十七条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00%及以上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
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
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 第八十六条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00%及以上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
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
|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四)本章程第
四十七条第(二)项所涉及的交易;
(五)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三)项所
涉及的担保;(六)股权激励计划;(七)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八)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的情况以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
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除公司
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除上
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
以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
以普通决议通过。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会议
主持人确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
| 的投票结果。 | 果。 |
|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包
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
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自行
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
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
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外,
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
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
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并由监事、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
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并由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同
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开始计算。 |
| 第一百〇七条 | 第一百〇六条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十)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
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
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离职。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
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
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离职。公司过半数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
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 第一百〇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
|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
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 |
| 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
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
|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在与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九)已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十一)最近三
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人员;(十二)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
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
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
|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
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本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
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
| |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审议决定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行为以及
购买、出售资产行为;(十八)审议决
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募集
资金使用事宜;(十九)审议决定股东
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
保、风险投资事宜;(二十)审议决定
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二十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募集资金使
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
明、专项报告;(二十二)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二十三)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二十五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十八)审
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
交易行为以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十九)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七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二
十)审议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风险投资事宜;
(二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
金的专项账户;(二十二)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要求,出具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
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
报告;(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 |
|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之外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的计算
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之外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资产行
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四)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五)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
| | 人民币;(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
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
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依
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
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
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
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
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
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六)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
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三)审核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
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
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
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其中,薪酬
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研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四)研究和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五)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六)制定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七)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
| 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四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因情况紧
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
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因情
况紧急,经全体董事同意后,在必要
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行
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还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方可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审批的证券
投资行为,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行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还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审批
的证券投资行为,需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
|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扣除关联董事后,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审议关联担保行为时,还
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
董事同意)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扣除
关联董事后,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
议关联担保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通
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当出现同意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
况,董事会可提议将该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表决。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 |
| |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
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 第一百五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战
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
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 |
| | 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
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
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六)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
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
| | 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1-6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1-6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
|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
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
的工作。 | 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四)拟
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
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
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属于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董
事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
事项;(十)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或占项
目承诺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用于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八)决定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
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
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属于须经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一
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履行相应的程序;(九)单个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五
十万元以下或占项目承诺总投资额的
百分之一以下)用于其它募集资金项
目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
| 其它募集资金项目的;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总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募
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的使用;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
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可将本
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
部门及人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
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募集资金净额
的百分之一以下)的使用;(十)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
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
可将本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授予
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总经理列席董
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
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
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
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三)总经理对公
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免由总经理
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
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免由总
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
| 第七章监事会
删除《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至
第一百七十六条有关监事与监事会的
内容 | -- |
| 第一百九十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
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
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
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经特别决
议批准。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
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
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的
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
话方式进行。 |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
话方式进行。 | --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
|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
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 任。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三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确
定的关联人。(四)“经审计的净资产”
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
产(所有者权益)或总资产的绝对值。
(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租入或
租出资产;2.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3.赠与资产
或受赠非现金资产;4.债券或债务重
组;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6.签订
许可协议;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
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以下交易: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
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确
定的关联人。(四)“经审计的净资
产”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
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总资产的
绝对值。(五)重大交易,包括除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1.购买资产;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
签订许可协议;12.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 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
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
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1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 | 1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六)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
价款。包括以下交易:1.本条第(五)
项的重大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作为
本章程附件。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作为本章
程附件。 |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施行。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手续,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