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002767):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8日 21:40:33 中财网
原标题:先锋电子: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5-637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增加董事会席位
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拟新增1名职工代表董事,将董事会席位由7名增加至8名,独立董事3名保持不变,非独立董事由4名增加至5名。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现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 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 诺。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司股东对 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 的,从其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 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 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 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 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 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 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 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 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 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 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购买、出售资产事项;(十七)审议批 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对外 投资事项;(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 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 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二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风 险投资事项;(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二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二 十三)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二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授权规则根 据《股东会议事规则》予以确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 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决定:(一)单笔担保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公司在一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一)单笔 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二)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七)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执行。其中,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 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公司向 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 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 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 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向 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 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 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 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向其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 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 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 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 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 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一)被担 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被担 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 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 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 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 计计算;(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 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 经股东会审议;(三)除本章程另有禁 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 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二)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 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股东 会审议;(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 规定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关联方、 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易时,可以免予股东会审议:(一)一 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 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 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 利或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免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情况。行。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股东会审议:(一)一 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 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二)一方 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三)一方依据 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 等交易条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 品和服务;(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四)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 “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行为。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 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四)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五)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行为。上述所称交易涉及 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 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二)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 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 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三)公司进行其他 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四)公司“购买或出售 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 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 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 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被资助对象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分之七十;(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 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单笔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二)被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三)最 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 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 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 务资助。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 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 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二)对定期报告 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三)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 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 十;(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 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议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截至发出股东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 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截至发 出股东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 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六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 事、监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立董事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 ......
第七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会 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会的,由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 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 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 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 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七条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00%及以上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 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 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第八十六条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00%及以上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 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四)本章程第 四十七条第(二)项所涉及的交易; (五)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三)项所 涉及的担保;(六)股权激励计划;(七)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八)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的情况以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 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除公司 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除上 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 以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 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会议 主持人确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的投票结果。果。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包 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 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自行 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 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 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外, 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 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 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并由监事、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 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并由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同 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十)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 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 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离职。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 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 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离职。公司过半数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 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第一百〇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 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
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 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在与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九)已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十一)最近三 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人员;(十二)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 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 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 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本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 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审议决定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行为以及 购买、出售资产行为;(十八)审议决 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募集 资金使用事宜;(十九)审议决定股东 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 保、风险投资事宜;(二十)审议决定 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二十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募集资金使 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 明、专项报告;(二十二)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二十三)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二十五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十八)审 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 交易行为以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十九)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七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二 十)审议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风险投资事宜; (二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 金的专项账户;(二十二)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要求,出具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 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 报告;(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之外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的计算 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之外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资产行 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四)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五)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 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 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依 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 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 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 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 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 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六)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 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三)审核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 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 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 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其中,薪酬 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研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四)研究和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五)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六)制定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七)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临时会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因情况紧 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 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因情 况紧急,经全体董事同意后,在必要 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行 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还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方可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审批的证券 投资行为,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行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还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审批 的证券投资行为,需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扣除关联董事后,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审议关联担保行为时,还 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 董事同意)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扣除 关联董事后,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 议关联担保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通 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当出现同意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 况,董事会可提议将该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表决。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 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五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战 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 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
 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 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 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六)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 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1-6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1-6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 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 的工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四)拟 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 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 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属于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董 事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 事项;(十)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或占项 目承诺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用于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八)决定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 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 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属于须经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一 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履行相应的程序;(九)单个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五 十万元以下或占项目承诺总投资额的 百分之一以下)用于其它募集资金项 目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其它募集资金项目的;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总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募 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的使用;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 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可将本 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 部门及人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 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募集资金净额 的百分之一以下)的使用;(十)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 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 可将本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授予 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总经理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 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 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 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三)总经理对公 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免由总经理 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 理的授权行使职权。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免由总 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删除《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至 第一百七十六条有关监事与监事会的 内容--
第一百九十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 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 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 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经特别决 议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 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 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的 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 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 话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 话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 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确 定的关联人。(四)“经审计的净资产” 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 产(所有者权益)或总资产的绝对值。 (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租入或 租出资产;2.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3.赠与资产 或受赠非现金资产;4.债券或债务重 组;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6.签订 许可协议;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 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以下交易: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 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确 定的关联人。(四)“经审计的净资 产”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 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总资产的 绝对值。(五)重大交易,包括除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1.购买资产;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 签订许可协议;12.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 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 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1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1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六)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 价款。包括以下交易:1.本条第(五) 项的重大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作为 本章程附件。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作为本章 程附件。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施行。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手续,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

三、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类别是否提交 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6《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8《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
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1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11《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修订
1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修订
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1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1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修订
1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20《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修订
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2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23《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修订
2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25《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修订
2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
27《舆情管理制度》修订
28《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29《市值管理制度》制定
30《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废止
31《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办法》废止
32《投后管理制度》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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