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301021):董事、高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5-064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董事长兼总经理ZHAOXIAOJIE先生、董事LINDEJIAO先生、董事兼财务总 监陈文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5-035),董事长兼1 总经理ZHAOXIAOJIE先生、董事LINDEJIAO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文先生和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勇先生分别计划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11月17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700股、2 2,300股、5,800股、1,800股,均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 截至2025年11月17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收到董事长兼总经理ZHAOXIAOJIE先生、董事LINDEJIAO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文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勇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ZHAOXIAOJIE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三、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五、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六、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七、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LINDEJIAO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四、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董事长兼总经理ZHAOXIAOJIE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为股东正常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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