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301308):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5-079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蔡华波先生、蔡丽江女士、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一号”)、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二号”)、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三号”)、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舰管理”)、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五号”)(以下合称“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所致,蔡华波先生、蔡丽江女士、员工持股平台的各自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员工持股平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华波先生及实际控制人蔡丽江女士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的告知函》,为蔡华波先生能更好聚焦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同时保障员工持股平台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蔡华波先生分别变更为肖小霞、张继红、陈琼、宁波龙熹四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大刚)、袁尧杰。 员工持股平台变更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华波之间基于原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的各种情形。 目前员工持股平台均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构成及解除相关情况 1、蔡华波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实际控制员工持股平台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从而使得蔡华波先生与员工持股平台彼此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除上述控制关系外,蔡华波先生与员工持股平台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也未有其他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或协议内容。 2、员工持股平台分别变更执行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宜,经员工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员工持股平台已于近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所致,不会导致蔡华波先生、蔡丽江女士、员工持股平台的各自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本次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统计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时,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变动情况如下:
2、公告披露占总股本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比例计算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列示,如存在误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第18号监管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员工持股平台承诺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第18号监管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以及首发前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1、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 2、《关于权益变动的告知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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