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棵树(300209):重大诉讼事项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有棵树 公告编号:2025-090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无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法院受理了原告肖四清诉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案(案号:2025 0105 29730 ( )湘 民初 号)。公司经征询相关股东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肖四清 被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11 13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 年 月 日 诉讼机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背景 2025 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王维先生和刘智辉先生(以下简称“召集人”)于2025年8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向召集人回复邮件,不同意召集人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并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召集人于2025年8月26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9月1日向召集人回复邮件,不同意召集人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并于2025年9月1日披露《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2025年9月16日,召集人披露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维、刘智辉关于自行召集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3)。 2025年9月23日,召集人收到股东肖四清先生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函,提议向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两项临时提案,并于2025年9月26日披露《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前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依法撤销被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理由 原告肖四清先生认为案涉股东会召集及决议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具体理由如下: 1、王维的全部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未予披露; 2、王维的产业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存疑且拒不配合核查,未予披露;3、王维因未履行破产重整过程中所作出的业绩承诺被起诉,原告已诉求限制其股东权利,未予披露。 (四)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自查说明 公司自查认为2025年10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决议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具体理由如下:1、关于“王维的全部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未予披露”:股权冻结仅限制股权的处分权,不剥夺股东的身份资格及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核心股东权利,王维先生的股东资格和权利合法完整。公司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2、关于“王维的产业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存疑且拒不配合核查,未予披露”:针对产业投资资金来源问题,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已经核查并出具了《关于部分产业投资人参与有棵树重整投资资金来源的法律意见书》,明确认为核查对象(王维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重整投资款来源于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其他投资人、上市公司及关联方的情形。因而,不存在“拒不配合核查,未予披露”的情形。 3、关于“王维未履行业绩承诺被起诉未披露,诉求限制其股东权利”:相关诉讼((2025)湘0105民初14688号)尚未审结,肖四清先生关于限制股东权利的诉求系单方主张,未获生效判决支持。在王维先生股东权利未被依法限制前,其权利行使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2025年7月2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及2025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4、律师见证意见确认程序合法: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明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知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3,566,64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9%。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若后续发现有应披露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利润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组织力量积极应诉。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治理结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对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法依规参与诉讼程序,积极稳妥应对上述事宜,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披露本诉讼的后续相关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仍在推进全面接管公司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场所等事项,督促第六届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履行相关交接中的责任和义务,若后续发现应披露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传票》; 2、《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部分产业投资人参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资金来源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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