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00245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7日 20:45:35 中财网
原标题:晶澳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2025年11月)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负有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或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交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1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一)并购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四)回购股份;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议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河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即自动失效。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1月 17日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身份证 号码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2注 3注 4 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