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30128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 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1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3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4第五章 附则...................................................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5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25%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 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 因;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以及其他深 交所规定的内容。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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