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联合动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5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8,574,91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01,414,876.8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3,532,073,269.1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SZAA6B0252)。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11月14日止,该公司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总额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募投项目之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72,088.18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前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拟置换金额172,088.1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对募集资金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对先前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投项目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前述拟置换金额中,截至2025年11月14日,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涉及银行贷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安排一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5SZAA6B0254),认为:联合动力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5年9月1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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