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洛阳钼业(603993):洛阳钼业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 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 人员。因财务数据、年报文字或审批程序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子公 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 公司可在依据第十条追究责 任的同时,对责任人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内容相抵触, 则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财网
![]() |